斤斤計較,省小錢虧大錢

該付還是多少給一些,才上道

 

投資公司控股避稅?國稅局:實質課稅原則抓漏

A11+記者王信人/台北報導】中國時報 2011.04.09

近年來有不少公司因為重組投資架構,新設立投資公司,控股上市櫃或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,結果國稅局認為這類投資公司並沒有實質營運,只是幫大股東避稅,故引用「實質課稅原則」對大股東補稅40%,並重罰0.5倍。大股東不服,目前都在上訴訟中。

 

「實質課稅原則」與納稅人的權利息息相關,但長期以來財政部國稅局和納稅義務人常常對「實質課稅」的看法南轅北轍,即使984月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訂第12條之1「實質課稅原則」課稅,爭議也沒有因此而減少。

 

會計師表示,實質課稅原則有很多不同面向的看法與爭議。例如,去年很多公司大股東因為管理因素,或為了分財產的關係,變更投資公司的架構,結果被補稅。

 

舉例,兄弟3人持有甲投資公司,甲公司控股乙上市公司;因為3人要分家產,新成立丙、丁、戊3家投資公司,把甲公司的股票依兄弟持股比例賣給這3家投資公司,去控股乙上市公司。

 

乙公司把股利分配給丙、丁、戊公司,結果國稅局主張丙、丁、戊公司是大股東3人避稅工具,所以把股利都歸課到3個大股東上。此外,當初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為原始投資,每股成本只有10元,經過多年之後大幅增值,假設為60元,差額的50元,視同為營利所得,也是3個大股東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,並且處罰0.5倍。

 

會計師表示,事實上,3個個人股東都沒有拿到錢,卻被課重稅,應依照「實質課稅原則」把所得歸給丙、丁、戊3家投資公司。

 

對此,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這類的投資公司分配到股利,卻往往把帳做到虧損,個人與公司的所得稅都不用繳,有故意避稅之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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