節省是個美德,但有些成本是省不了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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帳戶公私不分 當心惹稅

【經濟日報文/林嘉焜】2011/04/09

個案實例

劉媽媽過世時,家人申報銀行帳戶僅剩餘900萬元為遺產,但國稅局查出劉媽媽生前匯款到海外帳戶,累計金額達8,773萬元,遭國稅局查獲並補稅加罰5,384萬元。

但劉爸爸主張他從事廢五金國際買賣,這些劉媽媽的帳戶匯款都是劉爸爸在使用,帳戶資金原本就不屬於劉媽媽,而且一旦付款後,資金根本不存在,不應再計入遺產。

劉爸爸的這些理由可以成功免除遺產稅嗎?

個案解析

劉爸爸主張以下理由,不應把劉媽媽的帳戶匯出款項計入遺產。

第一、劉爸爸主張劉媽媽帳戶的結匯水單上,電話留台北市電話號碼,而地址是劉媽媽的桃園戶籍地,以此證明該帳戶都不是劉媽媽資金。其實這個理由很牽強,果然,國稅局反駁劉媽媽名下的帳戶資金當然屬於劉媽媽所有。

根據最高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127號「動產所有權之歸屬,原以占有為要件,此項存款……物權為存款人所有,在未提領以前,不能指為他人所有,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,物權陷於紊亂。」

第二、國稅局發現劉媽媽帳戶匯出15筆資金到美國及香港,合計8,364萬元,且結匯申報書上的匯款目的填寫對外貸款本金、投資國外股權證券。

劉爸爸說明這些匯款單的匯款目的都是公司會計隨意勾劃填寫,與實際用途不符,而且劉爸爸也找到二位會計人員立下切結書,證明匯款目的不實。

劉爸爸並且舉證其中一筆港幣13萬元匯款給長榮航空公司,而長榮公司怎可能向私人借貸如此小筆金額。

第三、劉爸爸主張他與兄弟五人從事國際貿易,並且劉爸爸以個人名片證實,再以五人的出入境紀錄為證,證明每次出境都長達數月或一年。進一步主張,劉媽媽帳戶於過世前三年的15筆外匯的受款人都是劉爸爸兄弟等五人從事廢五金貿易交易對象,與劉媽媽無關。

因此,國稅局通知劉爸爸提出相關貿易證明文件、資金流程等供核,劉爸爸卻回復主張,「因年代久遠,難以追溯……非易於查核。」、「申請人(劉爸爸)長年大陸經商,每年約有500萬美元資金流向為三角貿易之用,申請人(劉爸爸)向買方指定被繼承人(劉媽媽)在台灣地區之帳戶為匯款、付款方式較便利,然被繼承人(劉媽媽)本身亦有使用該帳戶;又申請人(劉爸爸)等經由三角貿易,對帳戶之來源為何均不詳究,僅著重交易金額之正確與否……究係何公司、公司設立地點、營業性質等相關事項,申請人(劉爸爸)均不知情。」

 

國稅局認為劉爸爸從事貿易,卻對交易對象毫不知情,又國內金融機構林立,劉爸爸大可以自己名義開立銀行帳戶,辦理經商貿易相關匯出入款事宜,卻使用劉媽媽銀行帳戶,有違一般事理常情。

於是,國稅局主張最高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「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。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,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」

因此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稅捐稽徵機關如已提出相當事證,客觀上已足能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,應認稅捐機關業已證明稅捐債權之存在;如當事人予以否認,即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

另外,國稅局也查出劉媽媽帳戶於過世前一年曾結匯港幣100萬元,匯到兒子的香港恆生銀行帳戶。由於死亡前二年贈與子女資金必須計回遺產課稅,該筆資金核計新台幣409.3萬元,也遭國稅局補稅加罰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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